佛山南海某纺织公司员工离职后,公司股东将该员工身份信息发上区域内纺织行业黑名单群,并发表不当言论。近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件,认定股东陈某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应予道歉及赔偿。
2021年3月,经他人介绍,王女士入职南海某纺织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王女士与公司股东陈某因工资问题产生争执。5月初,王女士辞职,股东陈某将王女士身份证照片发上有120多名成员的纺织行业黑名单微信群,并称王女士为“泼妇”。王女士得知后马上报警,陈某出具保证书表示悔过。王女士认为,陈某的行为造成其名誉受损,影响就业,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鄂州新闻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通过微信发布关于王女士的不当内容,并公开发布王女士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隐私材料,构成对王女士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双方意见及实际情况,法院判决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合共8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陈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将实践中需要保护的重要人格利益通过法律确定为法定权利,全面保障公民个人尊严和权益。由不特定对象组成的微信群具有明显的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娱乐新闻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林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