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名海关在对2批次申报出口为“一乙醇胺”的货物及包装实施属地查检时,发现其使用的包装不符合GB19434-2009《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相关要求,涉及货物104吨,货值约83.6万元。
此外,现场关员还发现货物包装内容器标记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份,与企业提交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上注明的生产日期2023年1月份不一致,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危险货物包装及伪瞒报逃避监管等行为,目前已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查处。
海关提醒: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于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商品,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应依法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检验,并在仓储、运输、装卸等作业环节接受交通、公安等其他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财经新闻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李晓飞、冯婷婷、古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