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被中止了,还可以申报工伤吗?

04-28

当然可以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以,如果你的工伤被中止了,你可以在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你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你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同时,如果你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你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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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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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规定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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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如下:
1、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2、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正在处理劳动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中止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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