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不对板就一定构成欺诈行为而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吗?原告陈某某在某商行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因品牌不一致,认为卖家构成欺诈,遂将该商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535元,并赔偿销售金额的三倍7605元。日前,廉江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退还陈某某货款2535元,陈某某返还涉案羽绒服。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欲在名为“某商行”的某平台小店购买了一件“xxx进口大鹅羽绒服”,遂向客服询问:“是xxx鹅吗?”客服回复:“很高兴为您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是” 陈某某随即下单并支付2535元。
某商行在收到陈某某的订单后,随即安排发货。后某商行发现陈某某要购买的是xxx鹅品牌羽绒服时,而不是xxx地(和xxx品牌名字一样)盛产的鹅毛制造的羽绒服,当即发信息拦截快递退回。因快递拦截未果,陈某某签收快递后拆封发现不是xxx鹅品牌正品羽绒服,认为属于假冒伪劣商铺,某商行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陈某某通过线上平台向被告某商行购买案涉羽绒服,与被告某商行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
被告某商行出卖案涉羽绒服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所谓欺诈行为的构成,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和实施欺诈的行为,以及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首先,某商行销售羽绒服的名称为“xxx进口大鹅羽绒服男女08远征款加厚派克09中长款户外工装大衣”,与正品“xxx鹅派克大衣”表述存在较大区别。虽然陈某某曾向客服询问:“是xxx鹅吗?”客服回复:“很高兴为您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是” 陈某某自认因为对标题有疑惑,担心不是xxx鹅故询问卖家得到肯定答复后才下单的。陈某某主张某商行实施欺诈的行为与故意比较明显,故判断的关键是陈某某是否有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xxx鹅品牌是一家高端冬季服装制造上市公司,系羽绒服的知名奢侈品牌,售价一般都比较高昂、稳定,并且消费者能够通过网络、xxx鹅官方旗舰店等途径便捷掌握这一价格,即使不同销售者之间的价格会出现差异,但是也在一定合理区间。
涉案羽绒服的售价为2535元,比同时期同款淘宝网天猫官方旗舰店的价格低3-4倍,该差价远远超出合理区间。陈某某在购买涉案羽绒服时,并未因某商行实施的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其购买羽绒服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故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其次,某商行发现回复错误后,立即拦截快递,但未拦截成功,并积极联系陈某某承诺退货退款,但陈某某坚持假一赔三,双方协商未果。
在本案中,被告某商行发布的商品详情页面以及与原告陈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已经告知商品属性,且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虽其对于原告询问“是xxx鹅吗?”回复“是”,但难以认定为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综上,原告有关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社会评论网
鉴于被告虽不存在欺诈行为,但被告也在商品详情中明确表示“7天无理由退货”,加之被告庭审时同意退货退款。另外,陈某某应同时将涉案产品通过邮寄到付方式退还给联贞商行,如不能退还的,则按产品单价折抵货款2535元。
综上,原告的诉请及理由,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徐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