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佛山顺德女子刘某与前任分手后,却认为是“第三者”周女士在背后搞小动作,多次以不同方式辱骂和骚扰周女士,还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这严重影响了周女士的正常生活。
百般无奈的周女士唯有向法院求助。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周女士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帮助她免受侵扰。记者了解到,这是佛山地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有力保护。
事发:
一女子与前任分手,心生怨念
刘某是何某的前任女友,两人分手后,何某与周女士建立恋人关系。刘某认为是周女士破坏了她与何某的感情,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辱骂和骚扰周女士。 青少年近视
令周女士难以理解的是,刘某还在某视频平台上冒用周女士身份,发布虚构周女士女儿坠楼的消息,这让周女士不堪其扰。
无奈:
骚扰变本加厉,向求助法院
周女士的忍让,换来的却是刘某的变本加厉。刘某向周女士发送硫酸购买记录的截图,并进行恐吓,并扬言“要死一起死”“大家都不要活了”“一定会找到你女儿”!
刘某的恐吓,让周女士陷入深深的恐惧和不安。周女士感到自己和家人将面临现实的人身危险。
经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于是,她向顺德法院申请,希望对刘某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刘某言行过激,须及时制止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情感纠葛对周女士心生怨恨,其过激言行对周女士及其女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造成威胁,确有及时制止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等的规定,顺德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刘某骚扰、恐吓、威胁周女士及其女儿。如刘某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观点:
受害人若能举证侵害人格的违法行为,可向法院申请禁令
人格权是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顺德法院民一庭法官罗洋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我国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新规定。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的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便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官提醒,在法治时代,每位公民都应依法规范自身言行;尊重他人人格,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注: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名润 通讯员:顺法宣